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上级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结合医学部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乎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关乎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医学部意识形态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同责,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和院系都应承担和落实相应的责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
第三条 医学部党委将意识形态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和人事绩效考核,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干部考评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与绩效评定的重要参考。部门和院(系)应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教书育人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医学部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医学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医学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医学部党委报告。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负责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学工部、研工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培训计划、评估办法和应急预案,按照中央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的培训与调研工作。院(系)应配合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学工部、研工部做好组织宣传、培训召集、效果评估和危机应对等任务。宣传部、人事处、学工部、研工部分别负责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评优的参考条件。
第六条 教育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处负责课堂讲授纪律管理工作,应制定具体的课堂讲授纪律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定期督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掌握违反课堂讲授纪律的情况,并联合相关部门和院(系)按规定处置。院(系)应做好课堂讲授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教育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处做好督查与违纪处理工作等。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与科研处统筹管理医学部级和院(系)主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活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医学部各部门举办的上述活动由宣传部和科研处负责审批管理;各院系举办的上述活动,由院系党委负责审批管理;团委负责管理医学部学生会、研究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红十字会学生分会、学生社团举办的以上活动。各单位党政应守土有责,守土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凡是上述活动中涉及敏感内容的,都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宣传部不定期督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并联合相关部门和院(系)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负责管理涉及宗教和民族问题的相关工作,应贯彻和落实中央的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联合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无神论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防止宗教思想和民族分裂主义思想渗透。保卫处应协助做好相关信息调研、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科研处与国合处负责管理涉及境内外社会基金资助科研活动的相关工作,应按照中央和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导向工作,发挥校内媒体宣传主阵地作用,坚持正面报道,突出主旋律,壮大正面舆论,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医学部两办、学工部、研工部、保卫处共同做好舆情信息工作,建立舆情预警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一条 按照“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在医学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院(系)具体负责所涉及意识形态敏感内容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应制定工作办法,定期与教师沟通交流,了解最新动向,传达相关精神和要求,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医学部党委。对于违反宪法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要求的言行,应坚定不移地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职能部门和学院、医院应对自办网站、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等平台内容负责,并上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备案。职能部门和学院、医院应制定严格的内容发布审核流程,不得发布违背宪法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三条 医学部意识形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和院(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党政负责人对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安排部署开展不力的,没有站在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二)负责单位管理规定缺乏,工作敷衍了事,有关规定宣传不到位、督查巡视执行不到位的;
(三)负责工作出现漏洞和失误,发生意识形态问题,但经及时补救,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负责工作出现漏洞和失误,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已经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未能彻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